都市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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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更新是什麼?

依據「都市更新條例」所定的程序,在都市計畫範圍內,以公共利益為前提,為我們的居住環境,帶來全面的改善,其處理方式有三種。

說明:
1.針對窳陋、老舊、衰敗的地區,透過政府與私人團體的努力,擬定再發展計畫,並經由專家學者審議核定,辦理拆除重建、 整建或維護,以達復甦都市機能、改善居住環境、提升房地產價值。

2.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有三種:
一、重建: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,重新建築,住戶安置,改進區內公共設施,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。
二、整建:係指改建、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,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。
三、維護: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,改進區內公共設施、以保持其良好狀況。



立法院4/25三讀通過!
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
 
存在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

  海砂屋
  紅、黃單建築
  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之建築

適用範圍包含危險及老舊兩種

  ●危險建築物
    1.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、
       逕予強制拆除者。
    2.或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之合法建築物。

  ●老舊建築物
    1.合法建築物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,
       且改善不具效益。
    2.合法建築物屋齡30年以上經耐震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,
       且未設置昇降設備。

 ☆但,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紀念價值者,
    不得申請。
    可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,但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
    基地面積。

   ●申請時間:應於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。
   ●申請人: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申請。
   ●同意比例: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同意。

 好康一大堆:

    1.容積獎勵:
     ●最高可達各該建築基地1.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.15倍之原
        建築容積。
     ●條例實施後3年內提出申請,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10%
        獎勵。     
     ●若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,鄰接基地或土地在1,000m2內
        亦可合併申請容積獎勵。
     ●可再申請容積移轉,但不能申請其他法令(如都計、都更)的獎勵。


    2.放寬建蔽率、高度限制:
     ●建蔽率及建築高度得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酌予放寬。
     ●建蔽率放寬,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,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。

    3.稅賦減免-房屋稅減半最長12年:
     ●需於本條例公布後5年內提出申請。
     ●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。
     ●重建後原權利人及新購屋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。
     ●重建後原權利人未移轉所有權者,房屋稅可繼續減半最多10年,
        合計最長12年。